第一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一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学校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应编列学校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学校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学校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可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条 学校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四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讲课费,用于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和健身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基层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设个人单项的,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500元以内,设团体奖项的,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200元;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一般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每人每年不超过600元。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短期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观展、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得开支与活动无关和明令禁止的费用。春游秋游活动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采购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文旅单位承接。
学校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200元。学校工会暂执行春节300元、端午节300元、中秋节300元的标准发放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消费帮扶产品。
学校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4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学校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分别向本人发放8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发放800元的纪念品。
学校工会会员因病手术或住院,每年可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给予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具体补助标准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二)送温暖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工会经上级批准同意后,每年可开展1次评选表扬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表扬比例不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价值不超过300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工会主席对学校工会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学校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八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学校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九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直接发放现金。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工会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一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表扬和评比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行政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由工会经费保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内江市第六中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